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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湖北工程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(试行)
发表日期:2015-05-02 17:28:18 来源: 作者: 被阅读[]次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卡管理,保障校园卡系统正常运行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运行、数据维护、网络安全、管理协调等工作。财务处负责卡务管理、资金归集、划转与核算管理。
第三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卡务管理中心(简称卡务中心),指派数据管理与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卡务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校园卡分类与发卡范围
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、临时卡和消费卡。
(一)正式卡。学校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名发行的具有借记卡(银行账户)功能、校内消费(电子钱包)与个人身份识别(信息管理)功能的金融IC卡。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,以不同颜色区分,卡片印制个人照片、编号、姓名等信息。
(二)临时卡。学校发行仅在校园卡系统中使用、临时具有校内消费(电子钱包)与个人身份识别(信息管理)功能的普通卡,不具备银行卡功能。
(三)消费卡。学校发行仅在校园卡系统中使用、只具有校内消费(电子钱包)功能的普通卡。
第五条 湖北工程学院以及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(包括特聘人员、长期聘用人员)、在籍学生(包括全日制成职教学生)、当年录取的新生发放正式卡。其中教职员工发放教工卡,学生发放学生卡。
第六条 正式卡挂失补办期间可申请办理临时卡。学校临时聘用人员、劳务人员可申请办理消费卡。
第七条 学校离退休人员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办理正式卡或消费卡。
第三章  校园卡的发放与使用
第八条 首批正式卡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卡务中心集中采集个人信息,委托银行制作,卡务中心集中发放。当年录取新生,凭报考信息办理,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到个人手中。调(转)入学校的职工和学生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单位证明或调(转)入手续到卡务中心登记申请办理。办理首张正式卡免费。
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正式卡后,凭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工商银行网点激活银行账户、启用正式卡,即可办理银行存款、取款、转账等业务。
第十条 正式卡启用并存款后,可在校园卡系统圈存机上,将银行账户资金圈存到“电子钱包”中,在校内POS机上消费使用。
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前,按通知要求,在工商银行网点启用随通知书寄发的正式卡并存入一定数额资金。卡务中心委托银行从正式卡银行账户中自动圈存限额资金到“电子钱包”中,新生报到后,即可在校内消费使用。
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,如未启用正式卡或未存入圈存限额资金,可在报到时,办理一张临时卡,用于校内消费,正式卡启用后,到卡务中心注销临时卡,临时卡内剩余资金转存到正式卡“电子钱包”中。
第十三条 正式卡可在任意银行网点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设备(ATM机、POS机)上使用卡内“银行账户”实有资金,但不能透支消费,不能使用已圈存到“电子钱包”内的资金。
第十四条 正式卡“电子钱包”内的资金只能在校园卡系统专用设备(圈存机、POS机等)上缴费、消费,不能提取现金,不能向正式卡“银行账户”转账。
第十五条 学校批量发给个人的资金通过正式卡发放,其中,小额生活补助、勤工助学工资、退款结算等资金发放到“电子钱包”中,职工工资补贴及大额学生奖、助学金发放到“银行账户”中。
第十六条 未办理正式卡的校内人员,可到卡务中心办理一张消费卡,校外临时人员凭校内用工单位证明,办理消费卡。消费卡按成本收取工本费。校内人员消费卡按实际缴费充值,校外人员消费卡充值加收20%管理费。消费卡即办即用。
第十七条 正式卡充值,先在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款,再通过校园卡圈存机向“电子钱包”转账充值;临时卡和消费卡在学校卡务中心或指定充值点以现金方式充值;
第十八条 正式卡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查询机、语音电话、专用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信息、“银行账户”和“电子钱包”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九条 正式卡和临时卡,可作为校内身份标识,用于会议签到、考试、上机、图书借阅、通道进出管理以及需要使用校园卡识别的管理系统。
第四章 校园卡挂失、解挂与补办
第二十条 校园卡应妥善保管,不得损坏丢失,若不慎损坏丢失,应及时办理挂失、补卡手续。
第二十一条 正式卡丢失,应立即到孝感工商银行学院支行(以下简称指定银行)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,同时到学校卡务中心或通过校园卡专用设备或语音电话办理“电子钱包”和信息挂失手续,银行和卡务中心接到挂失请求后,立即办理挂失手续,以减少个人损失。
第二十二条 挂失期间如找回原卡,持卡人应到指定银行解挂,同时通过校园卡专用设备解挂,原卡可继续使用。
第二十三条 正式卡补(换)卡,凭个人有效证明先到指定银行申请办理。补办的正式卡激活启用后,再及时到学校卡务中心印制个人信息、开通校内消费和身份识别功能、退还临时卡。只有开通校内功能后,银行卡才能作为校园卡正常使用。银行和学校卡务中心各自按规定收取补(换)卡工本费。
第二十四条 正式卡挂失补办期间,持卡人可凭工作证、身份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临时卡,开通校内消费和身份识别功能,按成本收取押金,换卡时临时卡如无损坏,押金退还。
第二十五条 消费卡不记名、不挂失、不回收,如有损坏、丢失,可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。临时卡损坏、丢失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办新卡,前次办卡押金不予退还。
第五章 校园卡使用期限与注销
第二十六条 正式卡的银行功能使用期限按银行规定执行,校内消费、个人身份识别功能在学校工作、学习期间有效,调离(调出、毕业、退学)学校后失效,可根据个人意愿,保留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信息。
第二十七条 消费卡有效期1年,如需继续使用,校内人员直接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,校外人员凭用工单位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。临时卡有效期15天,到期自动失效,有效期内应及时办理正式卡。
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,卡务中心凭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毕业生信息集中办理注销手续,取消正式卡校内身份识别和消费功能,“电子钱包”资金余额由卡务中心通过转账方式退还到个人银行账户中,不退还现金。调出人员和退学学生的校园卡注销,由本人持校园卡和离校证明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,“电子钱包”余额以现金方式退还。
第二十九条 需要同时注销正式卡“银行账户”功能的,在办理完校内注销手续后,再到指定银行办理销户手续。未办理校内注销手续的,不能办理银行销户手续。
第六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
第三十条 为保障校园卡使用安全,请分别设置“银行账户”密码和校内消费密码,并妥善保管密码。“银行账户”密码到指定银行的柜台或ATM机上设置和更改,校内消费密码到学校卡务中心或校园卡专用设备、网络查询系统中设置和更改。
第三十一条 除指定银行、学校卡务中心和校园卡专用设备外,学校未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充值、圈存或其他相关业务,请注意识别,谨防受骗。发现可疑问题,及时向学校卡务中心报告,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校园卡充值、圈存和消费时应遵循以下安全规则:
1、每天从正式卡“银行账户”向“电子钱包”圈存资金不超过3次,累计圈存金额不超过500元。
2、校内消费初始密码应及时更改,禁止使用初始密码进行转账圈存。
3、校园卡系统设定校内单笔消费50元以下不必输入密码,单笔消费50元以上(含50元)必须输入密码,消费者可通过圈存机重新设定消费限额密码。
4、每日21点至次日6点,为银行对账时间,其间正式卡不能进行转账圈存操作。
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,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个人负责,一经发现,学校将终止该卡使用、冻结“电子钱包”内资金。
第三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主动与失主联系或交由卡务中心处理,拾获他人校园卡恶意用卡消费,造成合法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者,一经查实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,情节严重者,交由司法部门追纠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二年五月